嘉和一品郑州(二七路店)店长讹诈女房东
2018-10-23 09: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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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嘉和一品(郑州市二七路)连锁粥点餐厅,经营不久就关门了。原因是该店恶意拖欠施工款,导致停水一天。店长借题耍赖,嫁祸女房东买“天价单”——赔偿店面经营损失、装修费用和租金近三百万元。无辜的王女士如祸从天降,大喊冤屈。

店长其人

嘉和一品(二七路)店长叫吴亚召,是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虎头村11组村民。他自称是北京嘉和一品股东,深得嘉和一品创始人刘京京的赏识。

但从工商信息上看,吴亚召并非嘉和一品股东,只是于2016年6月28日参股10万元持有北京嘉苗成长餐饮有限公司10%股份。

2017年7月9日,吴亚召借用嘉耀(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娟,成立于2016年7月,下称嘉耀(天津)公司)名义与王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商铺面积110平方米,前一个月租金全免。租赁期限5年(2017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前二年的年租金为56.2万元,付款方式每12个月支付一次。

随后,吴亚召于7月6日通过嘉玺(天津)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成立于2013年4月,下称嘉玺(天津)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王女士转账五万元,备注:租赁押金;7月21日,吴亚召又通过嘉耀(天津)公司交通银行向王女士转账51.2万元,备注为:嘉和房租费。

而后,嘉和一品(二七路店)开始了装修,吴亚召找到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某进行店门前铺垫大理石。期间,消防部门要求重新做消防,与北邻桔子酒店一起做。得到了嘉和一品(二七路)店认可,吴经理说该做要做,该摊多少钱就摊多少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高某对“店铺门前大理石铺垫及消防改造施工费”进行结算:合计为21000元。店方只支付8000元,下欠13000元。后施工人员多次讨要,店方总以“等等”、“老板不在”等理由一直拖。

此时,店长吴亚召赖账心切,加之店铺生意又不好,正有停业之意。但是,他又要把所有损失弥补回来,怎么办?嫁祸人!他想到了善良的女房东,要让她来买单。于是,一个卑鄙的计划开始了。

2017年8月18日,吴亚召再次借用嘉耀(天津)公司投资名义,成立了郑州嘉瑞餐饮有限公司,自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10月20日,吴亚召又以郑州嘉瑞餐饮有限公司投资名义,成立了河南嘉瑞餐饮有限公司,自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11月13日,吴亚召以嘉耀(天津)公司的关联公司河南嘉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嘉瑞公司)名义,与房东王女士签订协议:河南嘉瑞公司承继嘉耀(天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7月9日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成了河南嘉瑞公司。

王女士说,与河南嘉瑞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那天,合同签字盖章处全是空白,只有她一个人签名。吴亚召说,回公司盖章后给她一份。想不到的是,这份合同竟是吴亚召不用到天津而在郑州起诉她的依据。

2017年12月2日,多次要账无果的施工人员一气之下采取断水措施,目的要求店方尽快支付拖欠的13000元工程款,仍遭到拒绝。第二天,王女士得知后出面协调,让北邻的桔子酒店崔经理为嘉和一品(二七路店)店恢复了供水,店铺照常营业。意外的是,几天后店铺来了一群人,搬离物件后留下一片垃圾,临走上锁,人去屋空。

天价账单

2018年3月初,王女士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河南嘉瑞公司要求她赔偿装修装饰损失606275元、撤店相关损失66210元、设计费8000元合计680485元;应退租金374667元;赔偿经营损失156.4万元,三项“天价账单”共计2619152元。

原因是被告王女士未给原告河南嘉瑞公司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店铺门前大理石铺垫及消防改造施工费”原告河南嘉瑞公司拒绝支付后,被告王女士采取极端手段,指示闲杂人员无理取闹甚至割断商铺水管,导致商铺无法正常营业;2017年12月7日原告河南嘉瑞公司挂号邮寄给王女士一份“商铺停止营业及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视为双方房屋合同立即终止,租金按120天计算(2017年8月10日至12月8日),实际房租合187333元,剩余租金374667元全部退还。

王女士当庭答辩,《房屋租赁合同》先后出现了四个单位:嘉玺(天津)公司、嘉耀(天津)公司、北京嘉和一品、河南嘉瑞公司,吴亚召自始至终未提及开发票一事,也未曾提供过所开发票的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企业地址、电话、开户银行的名称及账号等相关信息;至于店铺门前大理石铺垫及消防改造施工费应由原告河南嘉瑞公司自行承担,与被告王女士无关;工人要账无果后隔断水管影响店铺一天营业,更是与被告王女士无关,反而是王女士积极出面才解决了矛盾;房屋租金问题,被告已经免去原告一个月房租,纠纷属于原告单方违约,而且钥匙还在河南嘉瑞公司手中,被告无法交接房屋,一直空留至2018年8月10日(一年合同期满日为2018年8月9日),才在物业人员陪同下开锁进入,清理垃圾,视为接收。所以年租金56.2万元无需退还。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被告王女士的答辩无一采纳,只认定原告河南嘉瑞公司撤店相关损失66210元中有7241元无票据佐证,属于无理要求,只认定58969元。原告装修、撤店、设计费三项认定款项为673244元。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原告和被告按二八比例分担责任,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原告装修、撤店、设计相关损失 673244元的80%,即538595.2元。房屋租金起算时间顺延10天计算,法院酌定2017年12月19日,租用天数为130天,实际房租为2001164元,应退还租金361836元。至于原告赔偿经营损失156.4万元,不属于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5月2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下达(2018)豫0105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王女士退还河南嘉瑞餐饮服务公司房屋租金361836元;王女士赔偿河南嘉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装修及撤店相关损失538595.2元。

2018年6月21日,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8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8)豫01民终93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媒体联系上了吴亚召,回答是正忙,听候他回复意见。但是没有了音讯,打手机要么不接,要么挂断。

专家看法

北京一位资深法官发表看法。纵观此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明显欠妥。房东王女士无需给承租方河南嘉瑞公司任何装修设计撤店费用。因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设,实质上已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在交还房屋时,原则上应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从河南嘉瑞公司起诉理由看,纯属恶意诉讼。扣留店铺钥匙仅凭一份邮寄挂号《商铺停止营业及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属于单方意愿的失信行为,一二审法院判决,也没有作出责令承租方交回钥匙交接房屋的决定,导致店铺房屋一直空留至一年合同期满。所以,出租方王女士无需退还承租方嘉耀(天津)公司或河南嘉瑞公司任何租金。相反的,还可以起诉争取嘉耀(天津)公司前一月免租的46833元,以及河南嘉瑞公司一年合同到期后开锁及清场费用。(李兴格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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